環境保護監理,水土保持監理。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理這個可以代理人承擔本項目主體工程監理的單位全權處理監理,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應明確水土保持監理責任,即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專項監理。但改建項目水土保持治理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主體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治理投資)的,應個人委托具高相對應水土保持監理資質的單位接受水土流失治理專業監理(建議參考《結合規模較大開發建設項目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號文))。
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理相關規定可可以參考《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28號)、《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產品標準SL52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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